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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2010年秋季房交会市住房公积金有政策

2017-06-15 16:51

  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,在2010年秋季房交会期间(928日至102日)继续执行历届房交会住房公积金提取、贷款投放政策     

   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,**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,可以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,促进住房消费,改善居住水平。适用范围为,在2010928日至102日期间**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(以税务部门开具的首**或全额购房款**日期为准);提取额度,可以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%,但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;提取手续为:提供单位介绍信、职工本人***原件及复印件、购房合同、税务部门开具的首**或全额购房款**。夫妇双方提取的,还应提供《居民户口簿》和《结婚证》原件及复印件。在10 月末之前**提取业务,逾期不予**。
 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,规定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,公积金贷款的*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;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,贷款*高限额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5万元;普通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,由现行的30%降至20%; 公积金贷款*长期限由现行的20年延至30年; 申请公积金贷款*终还款年龄,由现行的男60岁、女55岁分别延至男65岁、女60岁; 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。**个人住房已经**商业贷款的,经本人申请,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,可转为公积金贷款; 外埠来鞍及本市非城镇户口务工人员,由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,**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全部房屋所有权的住房,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; 职工**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**自住住房且居住面积在全市职工平均居住面积以下的,在贷款还清后,因改善住房条件重新购房,且符合贷款条件的,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;  辽宁省14个城市的职工,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**异地普通商品房。